欧盟作为全世界最大的区域经济体,历来是中国重要的贸易伙伴。20世纪80年代以来,由于受到通货膨胀、投资减少、失业率上升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的综合影响,欧洲经济一直徘徊于低迷状态。为了保护统一大市场,刺激经济复苏,欧盟频繁地利用技术性壁垒设置贸易障碍,而欧洲统一标准是构成贸易壁垒的主要内容之一。对于欧洲统一标准及其制定机构进行研究,将有助于我国建立针对欧盟的行之有效的贸易预警机制。
为了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,欧盟各成员国均制定有各自的国家标准,从而使产品在进入不同国家时,增加了适应不同标准的费用,降低了产品竞争力。为了建立和维护统一大市场的利益,1990年8月,欧盟委员会发布了《关于发展欧洲标准化的绿皮书》,表示要在欧洲一级制定保障人体健康。人身安全、环境保护和消费者利益的欧洲标准(EN),以协调统一各成员国的国家标准。欧盟要求,每项欧洲标准正式发布后,各成员国必须在6个月内,对其内容和结构不做任何改动地采纳为国家标准,并撤销与此标准相抵触的国家标准。
在制定欧洲标准的过程中,当无法避免成员国国家偏差时,采用编制协调文件(HD)的形式。每个协调文件必须在国家级采用:或者采用为国家标准,或者向公众通告协调文件的编号和标题。但无论采用两者之一的哪种方式,各成员国都必须撤销与此协调文件相抵触的原有标准。
除了以上两种形式外,在技术发展迅速或急需标准的领域,还可以制定暂行标准(ENV)。各成员国对暂行标准同样应采用为国家标准,但在暂行标准转化为正式标准之前,各成员国可以暂时保留与其相抵触的标准,而不必撤销。
目前,欧洲统一标准在欧盟各成员国国家标准中所占比例已高达80%以上。与此同时,欧洲统一标准虽然提高了欧盟内部贸易的自由化程度,但对地区以外的国家来说,显然是扩大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范围。
统一的欧洲标准不属于立法范畴。依据欧盟83/189/EEC指令的正式认可,欧洲统一标准的制定工作主要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(CEN)、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(CENELEC)、欧洲电信标准学会(ETSI)三个标准化组织负责完成。